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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中有关职业病的实务问题

劳动案件中有关职业病的实务问题

最近值班被问到有关职业病的问题比较多,但在本人的执业生涯中又没有做过类似的案件,随就相关的问题研究相关案例。

劳动案件中有关职业病的实务问题

 

相关案例

 

某公司的生产车间有两条生产线,一条新建的B生产线采用了当前国际最光进的自动化生产技术,采用全自动全封闭的生产工艺,工人只需要在控制室进行电脑操控,工作强度和环境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而另一条A生产线建于十多年前,生产工艺较为陈旧,工人需要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进行人工操作,现场有一定的粉尘和噪音。为了避免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某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制度,采取了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王某是2005年加入公司的老员工,最后一期合同于2010年8月签订,为期年,于2013年8月到期。刘某一直从事A生产线的操作,从2008年起公司安排了每年的健康体检,指标均正常。2013年5月,公司安排了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王某并无病患,但是其中有一项白血球指标偏高,医生建议复检。6月,公司安排王某进行了复检,指标依然偏高,但是医生并未确定为职业病。为了保险起见,7月,公司安排王某到职业病防治中心进行复查,但是王某拒绝,认为经过复检已经能够确定指标偏高,不需要进一步检查。

 

7月底,公司通知王某劳动合同将在8月到期终止,双方不再续签。王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有职业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对此,公司经征求律师意见后,认为不构成职业病,遂按期终止了劳动关系。

 

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依法对其所患职业病承担治疗和赔偿的责任。

 

案件焦点

 

本案中,公司是否违法解除是案件的关键,而决定是否违法解除的是职业并认定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劳动者拒绝公司安排的第三次体检,使得劳动者是否患职业病的事实得不到确认。

 

另外,对于两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实践中有争议。上海的惯例是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可以协商是否续签,并非只要劳动者要求续签,且没有其他法定情况,就强制续签无固定期限。

 

律师代理劳动者实务

 

(1)全面了解案情。本案中争议焦点围绕职业病认定展开。王某的角度体检真实情形并不清晰,需要理清事实。 公司在未进行职业病体检前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确定合理请求。本案中员工希望回复劳动关系有据可依,请求合理。职业病赔偿金相关请求,事实和证据并不清晰,请求获得支持有难度。

 

(3)搜集证据材料。员工方可以提供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提供体检报告证明白血球指标偏高身体不佳的状况;提供公司解除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证明公司违法解除。

 

(4) 诉讼风险评估。本案中王某拒绝第三次体检安排的行为使得员工方在职业病方面显得被动,增加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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