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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工伤风险需要公司承担吗? 员工不愿住宿舍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工伤风险需要公司承担吗? 员工不愿住宿舍

案情简介

员工不愿住宿舍,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工伤风险需要公司承担吗?

 

王先生系甲公司员工,公司为王先生安排了员工宿舍,王先生因个人原因选择在外租房。2017年6月6日王先生上夜班,时间是0点到12点,6月5日23时52分时,王先生骑车从租房处来公司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8年6月1日,王先生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9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单位安排了宿舍,员工在外租房居住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从租住地出发去上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上诉称:公司提供宿舍就是为了发生类似的用工风险,员工舍近求远在外租房,增加了交通风险发生的概率,不应当将风险转嫁给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其包括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近亲属居住地以及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判决:公司认为私自在外居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员工个人负担,是对法律规定的不当限缩理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作广义解释,指的是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合理路线。认定需要满足三个要素,一是时间要素,主要指上下班的时间段;二是指路线要素,这里的路线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工作地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与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只要合理即可;三是目的要素,这一要素包括去单位上班或者下班回家。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日益加重,多数劳动者工作的地方和居住的地方相距较远,人身风险增大。另外,工伤保护的立法精神应当是最大可能保护主观方面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受伤后能得到救济。再者,如果公司以为劳动者提供住宿为由规避工伤认定,那么会有一部分公司借此强制性要求员工住在公司安排的住所,限制了员工的自由选择权;如果公司安排的住所距离公司较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因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被剥夺,这些无疑是给劳动者增添了许多负担,也是对法律的不当解读,不应当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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