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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已婚人员因违背公序良俗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

接受已婚人员因违背公序良俗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

【基本案情】张男与严女于1987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张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姚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16年10月9日-2022年2月1日间,张男向姚女转账资金合计280938.56元。在此期间,姚女为张男网购生活用品花费4389.01元(包含收件人为姚女的网购费用640.08元)。此外,姚女为张男购买治疗高血压的药品合计花费约6000元;其又转账给张男1040元。2022年2月7日,严女发现张男与姚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并了解到张男向姚女转账共计280938.56元的事实。

接受已婚人员因违背公序良俗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

【审理情况】2022年5月30日,严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姚女与第三人张男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判令被告姚女返还财产280938.56元并承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严女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目的:原告严女与第三人张男于1987年4月10日登记结婚,现仍为夫妻关系);2.通话录音及录音文字摘要(证明目的:第三人张男与被告姚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证明目的:第三人自2016年10月9日至2022年2月1日共向被告姚女转账280938.56元,前述转账系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赠与行为)。

被告姚女辩称,其在与第三人张男交往期间为张男通过网络购置衣物、食品等日用品,共花费4389.01元;其为张男购买治疗高血压的药品,共花费约6000元;其分别于2021年2月17日和2022年2月6日向张男转账520元,小计1040元。上述费用合计11429.01元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姚女提交了如下证据:1.网络购物截图打印件(证明目的:被告姚女为第三人张男网购生活用品共花费4389.01元,其中收件人为张男的网购费用为3748.93元,收件人为姚女的网购费用为640.08元);2.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打印件(证明目的:被告姚女分别于2021年2月17日和2022年2月6日向第三人张男转账520元,合计1040元);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目的:被告姚女在与第三人张男交往期间曾为张男购买治疗高血压的药品)。第三人张男未提供相应证据,认可被告姚女为其网购生活用品付款3748.93元;认可姚女向其转账1040元;认可姚女为张男购买治疗高血压的药品,金额约为6000元。

2022年9月5日,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姚女为第三人张男购置的生活用品、药品因确已为第三人实际收取、使用,结合双方转账频次、金额等,应当予以扣除。对于代购药品的金额,结合被告、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该院酌定为每月100元,计算5年,合计6000元。对于被告向第三人转账的两笔520元,结合第三人的转账记录中亦有同样性质的款项,且该款项的转账亦有违公序良俗,应予以返还。故上述应予扣除部分合计为10788.93元。受诉法院遂判决:1.确认第三人张男向被告姚女赠与280938.56元的行为无效。2.被告姚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严女赠与款270149.63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算基数270149.63元)。

【律师分析】《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男女双方均应恪守忠实义务。本案中,张男在婚内长期与姚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结合张男本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严女提供的录音内容、张男向姚女的转账记录来看,张男向姚女的赠与财产行为系属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赠与。结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第157条的规定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表面上看,张男向姚女的赠与款项的行为是个人所为,但其转账已经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故姚女应当向严女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在确定具体返还财产的金额时,姚女虽然抗辩其为张男网购生活用品的花费为4389.01元,但因原告严女、第三人张男均不认可载明收件人为姚女的网购用品系张男使用,故这部分金额(640.08元)无法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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