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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后该如何分配 用配偶工龄买房

去世后该如何分配 用配偶工龄买房

用配偶工龄买房,去世后该如何分配

用配偶工龄买房,去世后该如何分配

最近,陈先生家遇到一件麻烦事。

事情是这样的,陈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儿一女,一家人居住在陈先生单位分得的房屋1993年太太张女士去世,之后陈先生也没有再婚。

1999年,陈先生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内部共有住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由陈先生出资购买这套房屋,并以自己与张女士的工龄来折算部分价款,折算陈先生工龄为20年,太太张女士工龄为39年。最终,陈先生顺利取得房屋,房产证登记产权人为陈先生。

如今,陈先生也去世了,并留有遗嘱表明自己的遗产全部由女儿来继承。陈先生的儿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自己也有继承权。

夫妻一方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的房改房,在继承时应该如何处理,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份超详细的房改房处理指南,请查收!

一、房改房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屋,是单位根据有关住屋制度政策规定,作为福利出售给职工的住屋,职工可按照成本价、标准价等价格标准从单位购买公有住屋,并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

房改房最大的特点就是职工在购买公房时会综合工龄、职务等因素对屋价给予折抵优惠。而根据具体的政策标准,还可以将房改房分为按成本价购买、按标准价购买和按标准优惠价购买。

二、已购房改房所有权的认定

如果涉及的房改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则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相应的,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改房的情况相对少见,如果由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则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而对于陈先生的情况,由于太太张女士已于1993年去世,陈先生直到1999年才签订《内部共有住屋买卖合同书》,则该房屋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

三、已故配偶的工龄利益

那么类似陈先生家的情况,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依据工龄政策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抵屋价,所获的工龄利益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故配偶一方工龄从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则该项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中的个人部分应该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个人部分的计算方式为:(已故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的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四、子女如何继承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陈先生去世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写明自己的遗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则应当按照遗嘱处理其遗产。

遗嘱中处分的房屋虽然是陈先生的个人财产,但房屋中确实存在已故配偶张女士的工龄利益,而处理已故配偶的工龄利益的具体方式,因各地区的具体政策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就北京地区而言,通常会认定陈先生在遗嘱中对房屋的处分有效,女儿可以继承房屋的全部份额,而张女士的工龄利益则认定为一种财产利益,其具体数额经由法院审理确定,并由陈先生的女儿向儿子支付相应的金额。

总之,由于房改房的性质相对特殊,各地政策也有所不同,建议您在遇到相似的情况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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