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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于1994年3月1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与外汇联网交易。

颁布单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4-03-19

实施时间:1994-03-1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与外汇联网交易。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实行两级清算制度,即各分中心负责当地会员之间的清算,总中心负责各分中心的差额清算;外汇资金暂时实行一级清算制度,即总中心负责各会员之间的清算,以后条件成熟,外汇资金也实行两级清算制度。

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及会员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于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人民币、外汇资金均应于该日内入帐。

五、人民币资金清算。

(一)每场交易结束后,总中心清算部根据“总中心轧差表”与各“分中心轧差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于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上午11:00前将人民币资金划人应收人民币差额的各中心帐户,同时将划款的银行回单传真给有关分中心清算部。

(二)每场交易结束以后,分中心清算部应对“分中心轧差表”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买入(卖出)外汇计算清单”,“会员结算清单”核对无误以后,应于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前办理当地会员间的清算;净买入外汇分中心应于该日上午11:00前将应付人民币差额划入总中心帐户,同时将划款的银行回单传真总中心清算部。

六、外汇资金清算。

(一)每场交易结束后,总中心清算部根据“分中心轧差表”与“会员结算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通过其境外帐户行将外汇资金划入净买入会员指定的帐户。下午三点半前将有总中心有效签字或印章发电稿传真各分中心,分中心清算部收到发电稿,核对无误后发送有关会员作境外入帐处理。

(二)净卖出会员根据“会员结算清单”中应付外汇差额于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通过其境外帐户行将外汇资金划入总中心境外帐户,同时将发电稿送各分中心;分中心结算部审核无误后,传真总中心清算部,发电稿应有分中心有效签字或印章。

(三)总中心清算部于交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收到境外帐户行借记、贷记报单及余额确认单后,核销前交易日境外帐;总中心清算部收到境外帐户行邮寄对帐单后,凭卡片帐逐笔核对对帐单。

七、总中心、分中心、会员在办理资金划款过程中,发生资金迟到位或不到位的情况,由付款方查询,并由负责方按规定支付人民币或外汇罚息。

八、本办法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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