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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

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统包统配为特征的用工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尚未形成;企业职工总量大、人工成本高、效率和效益低的问题还十分突出;削弱了集团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制约了集团公司的发展。因此,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效益,必须对集团公司现行劳动用工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

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文       号:[1999]中油人劳字第164号

颁布时间:1999-04-09

实施时间:1999-04-0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发展方针,通过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集团公司特点的新的劳动用工制度。

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以市场配置为主、职工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畅通职工出口,稳定核心骨干;职工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职工素质和劳动效率逐年提高,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有所降低;努力实现人员配置市场化、管理合同化、收入货币化、保险社会化。

二、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劳动用工必须以《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严格控制总量的原则。劳动用工必须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从企业整体效益出发,择优录用,能进能出。要有利于节约用人,有效降低人工成本。在用工的操作上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增强透明度。

(三)坚持稳定骨干、新老有别的原则。深化劳动用工改革,要兼顾历史和现状,有利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骨干队伍。对原有职工和新增职工区别政策,区别对待。

(四)坚持综合配套、整体推进的原则。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要与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等项改革综合配套、整体推进,以降低改革成本,最大限度发挥改革效力。

三、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自1999年起,企业的新增职工(以下简称新增职工),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系统外调入人员,全部通过企业内外人才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二)企业必须与新增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以中短期为主,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操作、服务以及一般性管理、技术岗位可签订3年以内的劳动合同;中、高级管理岗位可签订5年以内的劳动合同;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确定。劳动合同应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鉴证。

(三)新增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确属工作需要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企业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企业对新增职工不实行内部下岗、待岗办法,其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对于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有在册职工(以下简称原有职工),已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因工作需要续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其工作岗位不变或相近的,可以参照原有工资待遇确定。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亦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原有职工劳动合同期内(包括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下岗的,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并按规定签订协议,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

对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距劳动合同期满超过3年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应变更到3年以内,3年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距劳动合同期满不足3年的,合同期满后即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企业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内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部待业的期限最长为3年。3年内在企业重新就业的,按照新岗位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企业外实现再就业,并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到当地失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七)对于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原有职工,如生产经营不需要或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的,可安排其离岗内部退养。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离岗退养期间生活费发放标准,由企业按照不高于本人档案工资80%的水平自行确定。

四、积极做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配套,整体推进。因此,在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同时,必须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要切实抓好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建设和管理规范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作程序,强化服务功能,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与社会劳动力市场接轨,为下岗职工实现社会就业提供信息、开展培训,加强咨询和指导工作。

(二)要抓紧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工作,建立与新的用工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为有利于稳定骨干队伍,对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高级操作人员,可执行集团公司的统一的工资制度。对新增职工中的一般性管理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可由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原则框架和企业效益状况,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自行确定。

(三)要加快保险社会化进程。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基础上,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全部实现社会统筹,并可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相应建立企业内部补充保险。

(四)要配套搞好职工住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实行货币化分房的总体要求,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住屋公积金和住屋补贴的基础上,停止职工福利分房,实现职工住屋商品化运作。

(五)做好集团内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重组和公司化改造工作,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完善干部聘任制,逐步打破职工身份界限,为职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流动、跻身社会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五、工作要求

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集团公司长远发展,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从全局出发,从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提高对用工制度改革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各单位要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织人事、劳资、财务、企管、工会以及党、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改革的具体实施问题。对于改革的难点、热点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解释,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二)进一步加大对贯彻实施《劳动法》和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正确舆论导向,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依法用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强化劳动合同约束意识,加深对改革的理解、支持。

(三)为了保证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意见的顺利实施,各单位要对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补签;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认真履行的,要依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按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要及时解除或终止。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于今年6月底以前,制定出本单位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要由企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各级人事劳资部门担负着组织实施好用工制度改革的重要责任,要以对党、对企业、对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工作。要坚持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大公无私,不循私情,廉洁自律,一丝不苟。在具体操作上,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平稳实施,为集团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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