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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长治县XX公司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XX公司与长治县XX公司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延安中XX。

XX公司与长治县XX公司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定代表人郭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XX,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梦丽,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长治县XX公司。住所地长治县郝家庄乡南XX。

法定代表人汪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长治县XX公司给付欠款906XXXX3121.13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长治县XX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XX公司欠款906XXXX3121.13元。

案件受理费165055元,由被申请人长治县XX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赵杰

代理审判员裴国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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