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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而拒赔

商业险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而拒赔

案情简介

商业险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而拒赔

2013年3月22日李某东驾驶自用吉JU8068号丰田凯美瑞轿车在白城市浑乌公路与南支线交叉路口与张某驾驶的吉J27773重型自卸车相撞,导致李某东受伤,驾驶的轿车受损严重。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东无责任。李某东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司乘险。张某驾驶的自卸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造成轿车修车损失154000元、人伤损失3万余元。张某除交强险限额外无力赔偿。李某东向自己所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办案思路及心得

李某东在起诉张某后,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是张某无力支付赔偿。自行向保险公司理赔又遭拒,无奈找到本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向当事人告知撤回对张某的起诉,仅起诉张某的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然后依据商业险合同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要求履行商业险合同义务。并明确告知其“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侵权人张某的求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愿意将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所需的材料转交保险人。”后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李某东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义务。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车辆保险理赔金160745元,司乘险理赔金20000雨啊你,合计1807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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