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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职务行为如何认定?

侵权责任法中职务行为如何认定?

侵权责任法中职务行为如何认定?

一、侵权责任法中职务行为如何认定?

1、《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根据《民法典》可以结合以下方面来认定职务行为:

(1)是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是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是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是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2、职务行为的特点:

(1)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3)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二、会被认定为是职务行为的具体情形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因他人实施违法行为而被侵害,如果受害者认定侵权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受害者就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所在的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无疑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无法认定侵权行为为职务行为的情形,则只能要求侵权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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