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外国及港澳台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朴X诉金X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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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协外认186号
申请人:朴X,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X,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首尔。
申请人朴X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朴X申请称:申请人朴X与被申请人金X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东部地方法院作出2015第272号确认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
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对申请人朴X与被申请人金X离婚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第272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朴X与被申请人金X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5第272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首尔东部地方法院2015第272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朴X负担。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金XX
审判员 陈立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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