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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案申请提起的条件有什么

专利分案申请提起的条件有什么

一、专利分案申请提起的条件有什么?

专利分案申请提起的条件有什么

(一)一件专利申请中应当包括两项以上发明;

(二)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三)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

(四)专利局已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

二、专利分案申请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如果原专利没有被专利局授予专利权,自然就不存在着分案申请,而且在分案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分案申请还可以保留原专利权的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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