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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什么?

商标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什么?

一、商标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什么?

商标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商标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商标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诉前停止侵权与保全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商标纠纷可以调解吗?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商标纠纷案件是由侵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商标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分清责任,进行调解。若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存在调解不通的情况,需要进入司法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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