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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土地征收

重庆市巴南区土地征收

重庆市巴南区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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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基本描述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居住,他处无住屋的人员;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屋的被拆迁人;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屋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申购自然间的人员:住屋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住屋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屋,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住屋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的。第二十三条住屋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第二十四条住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屋方式的,由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置住屋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并给予简装修费。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屋安置面积给予奖励。住屋货币安置款=应安置建筑面积×(货币安置价格 简装修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不发放过渡费,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第二十五条住屋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下列方式办理:住屋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以户为单位,按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征地办公室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屋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未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不足部分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按综合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住屋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按建安造价的50%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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