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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界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界定

故意毁坏财物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以及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而故意毁坏的。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第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第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第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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