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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未尽保管义务的责任是什么

行纪人未尽保管义务的责任是什么

行纪人未尽保管义务的责任是:
1、由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所以本条,对于行纪活动中所占有的属于委托人权利的货物、有价证券、货币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等,行纪人应当进行妥善保管。
2、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处理义务的,对于行纪货物或权利的灭失、毁损应负赔偿责任。
3、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行纪人还可以及时处理,以便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行纪人未尽保管义务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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