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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基本流程

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基本流程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管理部门受案后移送侦监部门—办案系统轮案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阅案卷、复核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根据职权清单规定的权限由承办检察官、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制作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侦查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7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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