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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传销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来认定,累计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传销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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