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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失火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般认为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失造成林地面具损失2公顷以上。
过失犯罪向来都是要比故意犯罪的处罚轻的,因此我国对失火罪的量刑,自然就比放火罪的量刑轻一些。而其中要是认定失火罪情节较轻的话,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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