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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数额认定的标准

抢夺罪数额认定的标准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抢夺罪数额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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