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金融保险 >金融保险案例 >

保险人行驶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

保险人行驶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

保险人行驶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

本文主要通过对抗辩权在狭义上的分类来深入认识我国在抗辩权方面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得大家在使用时能够更加规范,更加严谨。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抗辩权可以分成哪些类。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保险人行驶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一、新保险法第31条明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双方都不得依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不可抗辩的问题。
二、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允许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会导致不知情的第三人的生命和身体处在危险之中。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baoxian/jinronganli/jwjll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