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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一、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1、代理因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并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担任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代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4、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出庭、上诉、申请执行、请求赔偿等。

5、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诉,包括答辩、出庭、上诉等。

6、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

最直观的差别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不允许提起这两类诉讼,尤其是环境行政诉讼,因为该两类都是公益诉讼,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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