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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房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是什么?

关于安置房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是什么?

近几年,城市在进行城市的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占用了大量的土地以及房屋。这时就有了提供给被拆迁户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即安置房。随着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安置房也是越来越多。而关于安置房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也是很多安置房住户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答案。

关于安置房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是什么?

关于安置房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住屋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屋(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屋)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屋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屋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屋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屋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商品住屋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屋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屋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屋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屋,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屋标准的改造安置住屋,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屋,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屋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屋。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八、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以及其他税费。由上可知,安置住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不过呢,关于安置房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小编的解答肯定是很片面的。大家想要了解更加全面的关于安置房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

标签: 土地 使用税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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