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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对象有哪些?

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对象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对象有哪些?

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对象有哪些?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1月起,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未使用的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1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其他法律规定

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公共租赁住屋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屋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屋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屋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屋,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屋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当代社会,所有的事项都必须要完全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切都是要有条不紊的进行,比如说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这个问题上,有一些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是不需要征收税收的,但是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也就是经过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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