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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规定

立案监督规定

对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规定:

立案监督规定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活动不能直接立案:

(1)首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前置程序】:a.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b.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

(2)其次,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a.发出《通知立案书》;b.应将有关证明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a.《要求说明不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b.《通知立案书》后:应在15日内决定立案[无其他选择]/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仍然不立案没有规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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