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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如下: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1.诉讼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诉讼中断的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诉讼中止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
3.诉讼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诉讼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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