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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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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现在要求政府要公开信息,方便市民了解政府部门的工作情况,有些信息不宜公开的则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公开,那么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本站为你解答。

一、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2、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5、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2、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3、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4、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以上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交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力度、管理等,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当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的信息经过审核,没有涉及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积极公开,让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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