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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理由有哪些?

政府不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理由有哪些?

政府不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理由有哪些?

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凭宅基地使用权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而有的人却得不到宅基地使用权证,所以本站小编在本文中为您讲述政府不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理由具体有哪些,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政府不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理由有哪些?

不符合以下条件将不会得到宅基地使用权证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只有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得到宅基地才能得到宅基地使用权证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的条件一般是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屋的。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关于政府不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理由主要就是以上几个,小编已为您整理完毕。如果您已经符合以上条件却还没有得到宅基地使用权证,您可以向本站的专业律师求助,学会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的个人人生财产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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