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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基地继承

老宅基地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屋,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老宅基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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