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征地拆迁 >宅基地 >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因为每个省市的经济及发展情况不太一样,所以各个省市在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管理方法,当然其中有很多相同之处,那么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呢?本站为您进行解答。

一、关于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产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屋、附属用房及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土地所有权者统一安排和管理。

实施城乡规划(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村庄整治等)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五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安排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审核审批建房用地;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后再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按规定标准少于46平方米的,不含46平方米)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其中涉及到城乡规划的问题,由于我国有建设新农村的政策,所以大多数地区都有关于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以上还有关于浦江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其中具体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engdi/zhaijidi/1ny3r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