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 >

林地转让需要注意的隐患

林地转让需要注意的隐患

首先,林地作为市场要素充分融入到市场经济中,对林业经济发展无疑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但是其中也有一些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最主要的是参与林地流转的各方法律意识不强,不去林权办证中心办理林地流转变更手续,却双方私下达成林地流转协议,这样一来,在特定环境下就产生了诸多隐患。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林地非法流转造成目的偏移,林地流转主要目的是以林地为市场要素,争取更多的人力、财力投入到林地上,推动森林资源更好更快向前发展,而有的林地流转成了变相买山卖山,打着林地流转的幌子,林权改革对林木进行毁灭性砍伐,谋取即得利益,一旦被人举报受到查处,流转双方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为自己进行林地非法流转付出昂贵的代价。
第二:林地非法流转纠纷难解,村民之间进行林地流转可以方便各户就近管理经营,而在进行林地流转时,一些村民觉得到林权办证中心进行变更登记比较麻烦。公路、铁路及城镇建设等大型工程开工建设,被流转的林地在红线范围内,每亩可补偿上万元甚至更多,林地出让方就有可能反悔,矛盾纠纷要经过反复调解,从而在农村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三:林地非法流转经营跑偏,新农村建设加快,生态旅游热,林下养殖、种植走俏的大背景下,一些投机商人,打着发展生态旅游和林下养殖、种植的幌子得到非法流转林地。在其林地上以修建生态旅游配套设施为由,大肆开山取石,进行石质建材经营,破坏林地和植被,或组织村民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和采挖珍稀野生植物来谋利,给林地和森林植被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

林地转让需要注意的隐患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engdi/tudizhengshou/gork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