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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怎样规定的?

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怎样规定的?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怎样规定的?

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怎样规定的?

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是由国务院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来进行审批。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审批范围和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4)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二、政府征收土地如何赔偿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在当代的社会,土地的征收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征收。并且土地征收是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的程序手续的,具体点来说的话,国务院和地方的省级政府都是有权利来进行审批的。比如说基本农田的审批手续,就需要经过国务院,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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