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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基本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基本内容

土地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我国的最基础的经济发展。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政策保证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运行。但是,因农村土地性质不同,农村土地纠纷频发,在此本站的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基本内容,帮助读者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基本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是处理农村发展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人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和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经营的用益物权。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用地。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约定而产生。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常见类型按照诉讼纠纷的责任主体来划分,常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型主要有:

(一)村组未按规定发包或调整土地引发的。《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都作了明确。但在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村组没有严格按政策和法律规定操作。有的村组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土地承包方案,少数村委会甚至暗箱操作、

擅自发包;有的将原承包户借给其他人耕种的承包地,在未告知原承包人的情况下,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有的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他人订立两份以上承包合同;部分新任村干部对前任干部与承包人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拒不认可,对未到期的承包经营合同单方解除后另行发包给他人或自己承包,等等。

(二)村民之间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的。《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由于前几年土地耕种成本大、效益较低,有的农户不愿承包土地或弃耕,将自己的承包土地通过村委会安排给其他农户种植或私下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相当一部分没有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协议,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又无口头约定,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更少,双方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有的村民为了便于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与其他村民互换承包地,互换耕作后,有的农民发现互换的土地同自己原来耕种的土地有很多不适宜的地方,甚至有的投入大、产出少,要求重新调整双方互换的土地关系,等等。

(三)第三人侵害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引发的。《土地承包法》明确,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在二轮土地承包实施过程中,由于家庭人口减少、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等原因,部分村组将一些家庭一轮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种,并办了相关书、证。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攀升,原承包户纷纷返乡要地或不愿交出土地,导致双方发生了矛盾纠纷,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招标、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随着土地收益的增加,一些农户认为承包费过低,要求终止合同,甚至抢占、抢种。

(四)村组不按规定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引发的。《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有的村委会收到征地补偿费后,以村规民约或少数服从多数之名,将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外嫁女、招赘婿、丧偶和离婚妇女等)排除在享受征地补偿权益之外;有的不足额支付承包户应该获得的土地承包补偿费;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所有权,将甲村民小组应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给乙村民小组或全村统一使用。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地区,涉及人员多、矛盾较为激烈。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能受理。”《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看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应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原则上就应确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发包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虽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合同订立时,已经征得多数农户同意并签字盖章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有效;对未经过民主议定,但合同已经履行多年的,村民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的,也不能以违反民主议定来否认合同效力。

(二)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确认。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八个条件,是以户口为主来确认村民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简单使用这一标准做出司法认定,不但不会解决农村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是否依法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依据,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地为基本条件,以是否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义务为基本要素,由村委会按照其多数人意愿确定是否是他们中的成员。也就是说,拥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并不能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发包方资格及其发包土地范围的确认。《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拥有或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也就是说,土地全部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作为发包方

(四)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目前,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及入赘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审理涉及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出嫁女,嫁入方所在地在没有解决承包土地之前,原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当保证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妇女离婚、

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而合法迁到其他地方的,新居住地所在村或村民小组在为其解决承包地之前,原居住地的承包方应当保留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收益时,应依据其承包经营权参与分配。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法》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保护作了详细规定,特别对“转让”设定了“应当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条件

(六)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的处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未被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产权人、种植人。

我们国家作为农业大国起步,土地问题是国家根本,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基本内容牵涉的知识面太广,利益群体众多,在国家法律条文还够完善的以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断的当下,掌握最基本的解决途径远远是不够的,大家在遇到问题时,还是应该要及时咨询律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十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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