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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公租房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呢?

国家对于公租房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呢?

一、国家对于公租房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呢?

国家对于公租房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呢?

1、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主要有以下权利:“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金钱补偿方式

金钱补偿方式是常见的一种,这种方式一次性了断,避免安置用房等一些问题的出现。对有条件实行金钱补偿的,尽量实行金钱补偿。对拆迁金钱补偿标准确定的基础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办法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来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这种补偿方式是,开发商占用居民建设用地,在建好房屋以后,被占土地的农民具有优先购买权,而且价格比外面的更加优惠。不管是居住屋,还是非居住屋都可以。

三、公租房政策特征

公共租赁住屋作为有别于廉租住屋、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屋,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屋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屋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屋的规定,公共租赁住屋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屋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屋,是完善住屋供应体系,培育住屋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屋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屋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屋、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屋。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屋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屋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屋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屋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屋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屋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屋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屋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屋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屋,而公共租赁住屋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屋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屋与个人出租住屋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屋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屋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屋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屋中,廉租住屋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屋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屋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屋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租房是可以进行拆迁的,但拆迁公租房不仅要补偿迁拆的赔偿,还要补偿承租者的搬迁所有费用,因此对于拆迁者在补偿的时候就要把所有的费用规划清楚,这样才不会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从而不会引起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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