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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而且应该是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而不是债权受让人通知。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悉债权已经发生转移,从而产生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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