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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分配标准

合伙企业债务分配标准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债务分配标准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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