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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28条

担保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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