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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26条

担保法解释第26条

担保法解释第26条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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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128条如何适用?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求行使担保物权:因此是“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里是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否追究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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