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债权债务解答 >抵押担保律师解答 >

抵押权未生效的赔偿责任

抵押权未生效的赔偿责任

抵押权未生效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断。
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双方配合才能完成的,对办理抵押登记负有共同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合同成立后需要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有办理登记义务的当事人而未办理的,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抵押合同如约定“登记生效”,则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债权人仅能以抵押人不配合为由向抵押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aiwu/diyajieda/wdz3x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