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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析: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规定是:
当事人签订房屋预售协议时,为保障物权的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抵押登记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他人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
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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