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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务债权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务债权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务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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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的注销登记


在一些情形下,债权凭证不能再作为执行程序启动的凭证,此时,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1、债务人履行了能够让债权人认可的债务。

2、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债权的。

3、债权凭证发放后,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承担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5、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债权凭证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得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或无财产分配的。

综上所述,债权债务登记在进行时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涉及到之后的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同时,需要注意到债权债务的登记情形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并且记录相关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年龄、单位名称等。以上所有的规定都将在法律层面上受到保护,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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