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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诉讼中能否不出席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诉讼中能否不出席

一、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诉讼中能否不出席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诉讼中能否不出席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就否参加诉讼应实际情况而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可以是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

三、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诉讼中是否需要出席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时,如果证据充足,法院可以直接进行裁决,而无需债务人到场。但如果法院需要债务人到场提供相关的证据的,债务人有义务出席诉讼,否则会导致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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