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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

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

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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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也就是说债权人想要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上的5个条件,也就是说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在债务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时候损害到了债权人的的债权,导致债权人有财产损害,然后债务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时主观上是带有恶意的,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此达到保护自己债权的目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财产的时候也需要多加小心,看是否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可能导致得不偿失。

根据规定,债务人在恶意处分自己财产,导致无法清偿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时候,此时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经过债权人的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话,那么可以要求其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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