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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怎么办

诉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怎么办

诉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怎么办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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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诉讼中债务人死亡了还能代位吗

还是可以代位诉讼的。当然,首先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行中止该案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该案终结。如果债务人有继承人并且继承人表明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该案恢复审理,继承人作为被告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并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自愿偿还不在限制之内。)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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