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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还债

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还债

一、债权人能起诉次债务人吗

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还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可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此时行使的是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条规定明确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对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二、债权人能起诉次债务人的条件

债权人其速次债务的条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所谓债权合法,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已解除等情形。所谓债权确定,是指该债权是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后确认的债权。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没有异议。

(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王某多次催讨无果,足以证明张某具有迟延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这里的“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判断标准一般应以债务人有无偿还资力为准,即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使其作为债的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债权将变成事实上的不能实现的损害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四)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客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界定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综上所述,针对“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还债”这个问题作了说明。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次债务人还债主要取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被确认是合法的,并且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淮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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