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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更变债务债权

法定代表人更变债务债权

法定代表人更变债务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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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方面,比如,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当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因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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