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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部分撤销是怎么回事

撤销权之诉部分撤销是怎么回事

在当前的经济现行压力下,部分市场主体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了花样繁多的债务逃避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应有的权利,因此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债权人撤诉权之诉保护自身权益。但是否大部分人都充分了解撤诉权,撤诉权之诉部分撤销及其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为了让您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让你清楚的了解撤销权之诉部分撤销的相关问题,本站为您解答。

撤销权之诉部分撤销是怎么回事

一、撤销权之诉部分撤销是怎么回事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非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撤销判决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即为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需的证据之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主要包括: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适用了另一条款;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等。

(3)违反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等行政程序的要求。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管实体是否正确,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并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

(4)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①法律、法规没有授予行政机关某项职权,而该行政机关擅自行使了此项职权。

②纵向越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能 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③横向越权,甲部门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部门的职权。

④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

⑤行 政机关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

(5)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本机关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滥用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另外,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最高法院解释》第59条作了补救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人民法院只对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保护;二是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限于其债权额度范围内。

但也有人主张,由于撤销权之行使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达到保全债权人债权的最终结果。因此,其行使的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笔者认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利,只有主张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主张的范围为限,而不是以所有债权为限。但是某一债权人已就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起撤销权之诉,当然所有债权人也可以就全部债权共同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撤销之效力,依撤销判决的确定而发生。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行为成立之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是有效行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都有拘束力。一经撤销,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就失去法律拘束力。

关于撤销权之效力主要表现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受益人、受让人方面:首先、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其次、对受益人、受让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之后,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尚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请求给付。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则因撤销之结果而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所有物的物权效力,但受益人如与债务人之间系对价给付,亦有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权。再次、对债权人的效力。因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使债务人的处分财产或权利复归于债务人。

关于债权人对于受益人、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返还物于自己的问题,笔者认为,撤销权之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而且撤销权之行使所取得的财产为一般之担保,其效力自应为全体债权人而发生。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为给付之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受益人或受让人请求交付物或权利。不必再通过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特别是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加以行使。这样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信在以上的文章中您已经了解了撤销权,撤销权之诉部分撤销的一些相关的介绍,只有在您了解了自己的权益时,才能当您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及时保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您对于撤诉权之诉部分撤诉还有某些不清楚的问题,您也可以就您的问题咨询本站,让您更全面更详细的了解您的合法权益,希望我们的回答能给您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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