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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

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

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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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进行抗辩相关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在代位权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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