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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否主张抗辩权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否主张抗辩权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否主张抗辩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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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次债务人可否行使抵销抗辩权

案情简介: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根据(2001)镇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A公司欠付李某某款项75073.44元,至今未付。后李某某得知,A公司对张某某享有3万元债权,并以借条为证,借条内容:“借条今借现金三万元整(30000元)张某某2001.7.6”。在李某某向A公司催款时,A公司将此借条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代位行使债权。故李某某对张某某提起代位权之诉。张某某辩称因A公司尚欠张某某工资8642元,集资款本息3万余元,两相抵销后,张某某对A公司不负债务,所以李某某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次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为由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依此规定,张某某可以其对A公司的抗辩,向李某某主张。A公司对张某某负债数额尚大于李某某代位行使债权数额,故张某某的抗辩成立。李某某要求行使代位权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律师说法: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否行使抵销抗辩权?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欲提起代位权之诉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知,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应当与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相一致,包括抵消权在内的法定抗辩事由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因此,当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时,次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为由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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