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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债权不允许转让

国有企业债权不允许转让

国有企业债权不允许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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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有三种情形下的合同权利是不得转让的。现简要阐释如下:

第一种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此处不得转让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因为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这类债权常见的有两种:

(1)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

(2)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通常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此处的债权是法定债权,不是意定债权,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侵权债权、抚养费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法定之债,均是法定债权,均不得转让。

第二种是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道德。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种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及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等等。

因为债权转让而引起的纠纷这也属于民事纠纷,民事起诉状不会因为民事纠纷的不同格式也会有什么不一样的,但是,大家也只能了解一下国家规定的民事起诉状的标准格式,在不同的债权转让的民事纠纷当中引起纠纷的前因后果根本都不一样,所以,就民事起诉状的实际内容而言没有任何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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