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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更名后原债务债券处理是否继承

企业更名后原债务债券处理是否继承

企业更名后原债务债券处理是否继承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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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转让后原企业遗留或遗漏债务的处理问题



    原企业遗留(漏)债务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评估时遗留债务,主要是对原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中应承担债务的遗留。其主要发生在核产核资时,只注重帐面审核,而没有进行调查核实,核定企业债务不细不严,如遗留应支付的货款、借款利息等;二是被转让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所遗漏的债务;三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债务,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对外担保很难从原企业帐面上反映出来而形成债务遗留;四是挂靠单位的债务,企业转让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五是一些特别的企业侵权之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三条原则:


    (一)法制原则。凡是符合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移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例如,企业兼并、联合的,其遗留或遗漏的债务由兼并联合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分立的,坚持债随物(资)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合理分流分配债务,并订立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


    (二)法人制度原则。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应当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或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


    在这三条原则的前提下,处理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问题,具体为:对于企业产权转让仅为企业出资人或者股东变更,原企业并不消灭的,企业产权转让前遗留或遗漏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企业法人自行承担。企业产权全部转让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原企业法人不消灭,仅是出资人变更,则企业出售前的遗留债务,仍由该企业法人自行承担;受让方将所受让的企业整体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的公司,原企业予以注销,企业转让前遗留(漏)的债务,应当由受让方以其在新建公司中的股权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受让方以所购企业为基础重新注册新的企业法人,企业转让前的遗留(漏)的债务,原企业予以注销的,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原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没有办理的,法院应将新企业法人与老企业法人均列为被告。诉讼中法院应当责令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判令新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对于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并经债权认可的,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则转让前的遗留债务根据“债随资走”的原则,由受让方承担。如果企业转让时,转让方故意隐瞒或遗留(漏)原企业债务的,对所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应当由转让方承担。对于因注册资金不到位或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而形成遗留债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其不到位资金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对于担保债务的遗留问题,应当由转让方从转让所得中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转让所得是政府部门接受的则由其从接受所得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按照债随资走的原则,由受让方从接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一些特别侵权损害之债亦应按照“债随资走”的原则,由受让方在接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企业产权转让案件中,需要注意相关转让合同的履行前提以及违约的相关责任认定。此外,还需厘清产权转让前原企业的债务及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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